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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2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6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以(2022)沪0109刑初243号刑事裁定书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张某盗窃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现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员 杨凤英
王丹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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