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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1,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上海义轩不动产经纪事务所经营人,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住上海市奉贤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7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光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上海易贝地产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7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涛,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男,1991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7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毛闻博,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赵某、王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及其辩护人余光友、被告人赵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马涛、被告人王某1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毛闻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许,被告人黄某1与被告人赵某、王某1、漆某(另案处理)商议,由黄某1介绍三人一同出租银行卡牟利,可获取每张银行卡人民币5,000元的好处费。赵某、王某1、漆某同意后,由黄某1联系收卡的买家,四人一同至天津等地办理数张银行卡后返回上海,后在本市某民宿内将银行卡、手机卡等出租给他人转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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