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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33号 (5)
二、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邱纯杰
审 判 员 郑 莹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陈奕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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