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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1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长宁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2022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献伟、张凌,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贾献伟、张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从2020年11月起,通过互联网聚集他人利用手机软件“哈灵麻将”进行赌博,共计转出赌资人民币7万余元,并以收取“台费”的名义抽头渔利。2021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暂住处将其抓获,并查获作案用的手机一部。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手机软件账号、转账记录、亲友圈信息等书证,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以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能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犯罪的危害后果不严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建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自2020年11月起,通过互联网聚集他人,利用手机赌博软件“哈灵麻将”进行赌博,并以收取“台费”的名义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黄某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共计转出赌资人民币7万余元。2021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于本市XX路XX弄内的暂住处将其抓获,并查获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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