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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177号 (2)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史某、钟某、赵某、施某、查某、梁某、张某的证言,“哈灵麻将”软件注册账号及亲友圈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在其管理的“哈灵麻将”亲友圈内聚集他人赌博,并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收取“台费”;
2、相关微信、支付宝账号信息、转账记录,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黄某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共计转出赌资人民币7万余元;
3、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相关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黄某时,查获其作案用的手机一部;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黄某的到案经过;
5、公安机关的户籍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某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郭延风
审 判 员 罗 斌
审 判 员 邱纯杰
陆 玉 婷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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