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3刑初1385号 (2)
辩护人张金龙,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3(曾用名:王忠磊),男,1997年3月21日出生,XX,初中文化,系追梦公司业务七部业务员,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方玮玮,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1,男,2000年4月18日出生,XX,中专文化,系追梦公司业务九部部长,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芳芳,上海棠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2(曾用名:周佳乐),男,1998年9月12日出生,XX,初中文化,系追梦公司业务九部业务员,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晓艳,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等十五人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起,王文凯、谈健、王志坚(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成立火烈鸟公司、追梦公司。火烈鸟公司招募被告人樊某(曾做过外宣业务员、厅管)为星探负责人,负责招募女主播;招募被告人刘某、谭某、陈某为线上直播厅负责人;招募郭梦瑶、黄丽丽等(另案处理)为直播厅主播。追梦公司招募被告人郁某为业务主管,被告人孙某、周某2等为业务部长,被告人王某1、张某1、李某、张某2、接某、王某3、周某1等为业务员,授意业务员在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内,假扮女主播的名义以处网络情侣、收徒等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火烈鸟公司在“小小语音”“哒哒语音”等开设的直播间内,与女主播对接后,女主播再以谈恋爱为名,虚构打赏即可线下见面、PK、业绩不达标将会被惩罚等,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值并打赏。经查,被告人郁某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428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刘某的涉案金额为35万余元,被告人谭某的涉案金额为1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的涉案金额为12万余元,被告人樊某的涉案金额为9万余元,被告人孙某的涉案金额为1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1的涉案金额为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1的涉案金额为7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的涉案金额为42万余元,被告人张某2的涉案金额为2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2的涉案金额为18万余元,被告人接某的涉案金额为1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3的涉案金额为39万余元,被告人周某1的涉案金额为24万余元,被告人周某2的涉案金额为15万余元。
被告人郁某等人均于2021年5月10日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人陈述、充某、聊天记录、同案犯供述、工作情况、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郁某等十五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郁某、刘某、谭某、陈某、樊某、孙某、王某1、张某1、李某、张某2、接某、王某2、王某3、周某1、周某2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郁某、刘某、谭某、陈某、樊某、孙某、王某1、张某1、李某、张某2、接某、王某3、周某1、周某2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2的辩护人还提出,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希望量刑中予以从轻。
被告人王某2的辩护人提出,与王某2有关的报案人只有二人,数额仅3000余元,指控的犯罪金额有误;女主播在与客户聊天过程中是否使用话术没有相应证据证实;审计报告的数额没有区分正常消费的部分;王某2犯罪时还是在校学生,辨别是非能力较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起,王文凯、谈健、王志坚(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成立火烈鸟公司、追梦公司。火烈鸟公司招募被告人樊某(曾做过外宣业务员、厅管)为星探负责人,负责招募女主播;招募被告人刘某、谭某、陈某为线上直播厅负责人;招募郭梦瑶、黄丽丽等(另案处理)为直播厅主播。追梦公司招募被告人郁某为业务主管,被告人孙某、周某2等为业务部长,被告人王某1、张某1、李某、张某2、接某、王某3、周某1等为业务员,授意业务员在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内,假扮女主播的名义以处网络情侣、收徒等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火烈鸟公司在“小小语音”“哒哒语音”等开设的直播间内,与女主播对接后,女主播再以谈恋爱为名,虚构打赏即可线下见面、PK、业绩不达标将会被惩罚等,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值并打赏。经查,被告人郁某的涉案金额为4428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的涉案金额为35万余元,被告人谭某的涉案金额为1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的涉案金额为12万余元,被告人樊某的涉案金额为9万余元,被告人孙某的涉案金额为1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1的涉案金额为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1的涉案金额为7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的涉案金额为42万余元,被告人张某2的涉案金额为2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2的涉案金额为18万余元,被告人接某的涉案金额为1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3的涉案金额为39万余元,被告人周某1的涉案金额为24万余元,被告人周某2的涉案金额为15万余元。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