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385号 (4)
六、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张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张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王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王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周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周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六、在案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 翠
人民陪审员 王宝章
人民陪审员 金岳英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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