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0刑初6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1,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暂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9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鑫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某1,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2007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9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8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9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雪宏,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章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奚荷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章某1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分别指派的辩护人姜鑫磊、赵雪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裁定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9日15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至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进行检查,查获一网络百家乐赌场,在上址抓获赌场工作人员被告人陈某1、章某1及多名参赌人员,在现场查获并扣押电脑主机一台、POS一台、账本一本、从被告人陈某1处查获并扣押移动硬盘一个,从被告人章某1处查获并扣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700元,从参赌人员处查获并收缴2835元。
经查,该赌场由被告人陈某1利用其租借的场地,从他人处获取账号、密码伙同章某1开设,被告人章某1在现场操盘、结算赌资。
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章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