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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648号 (2)
被告人陈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持有异议,辩称其经营的是麻将室,未开设百家乐赌场。
被告人陈某1的辩护人表示尊重陈某1的意见,辩称,陈某1患有多种疾病,需定期治疗,如果合议庭认定陈某1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考虑到陈某1系初某、偶犯、无前科劣迹、法律意识淡薄、本案无码量等从轻情节,依法裁判。
被告人章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持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开设百家乐赌场,案发当天未操盘。
被告人章某1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辩称,如法庭认定章某1有罪,请求在量刑时综合考虑本案涉案金额较小,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等情节。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1租赁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后伙同章某1在上述地点经营百家乐赌博场所,章某1负责操盘等。4月9日15时许,民警至上述地点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1、章某1及参赌人员郑某、陈某、周某等人,现场查获电脑主机1台、POS机1台、账本1本、从陈某1处查获移动硬盘1个,从章某1处查获配钞7700元,并查获赌资若干。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证实,2020年4月9日15时15分,民警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客厅内查获郭某、陈某、章某1、周某、郑某,从郭某处查获赌资900余元、陈某处查获赌资500元、郑某处查获赌资1380元、章某1处查获配钞7700元,在房间内查获赌博使用的电脑主机1台、pos机1台、账本1本,在天井查获陈某1等人,从陈某1处查获金色移动硬盘1个,上述赌具、配钞均依法扣押,赌资被依法收缴。
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9日13时许,郑某与同学郭某、二名女子在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玩百家乐,上述赌场的老板是章某1和一个男的,当天是章某1操盘。
3.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章某1曾是周某的邻居,以前章的棋牌室开在周某的小区,后到XX路XX弄XX号XX室,里面的百家乐也是章某1开的,是章某1告诉周某并让周去的。4月1日,周某至该棋牌室打麻将,第一次看见他们玩百家乐,自己也玩了几把,章某1在操盘。2020年4月9日13时许,周某接章某1电话后至上述章某1开的棋牌室打麻将,当时房间里只有章某1和陈某1,后陆续到达一个高个男子、一个胖女人、一个矮个男子,在等人的时候,高个男子、胖女人玩了百家乐,操盘的是章某1,15时许章某1的男友来后和陈某1在天井喝茶,过了一刻钟民警到了;周某去的时候,百家乐电脑就是开着的,章某1操盘,其他人不会弄,之前还有一个女的帮着操盘,说是后来吵翻了,房子也是章某1借的,警察敲门前是章某1关的电脑。并辨认出郭某、陈某当天参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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