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648号 (2)
4.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4月9日15时许,陈某至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玩百家乐,郭某和周某也玩了,操盘手是章某1,章坐在电脑前面帮赌客操作,输赢也是章某1结算的。警察敲门检查时,房间里的人问了一声,门外没有答应便开始怀疑,章某1关了电脑,从电脑里拿出一个硬盘,还把台面上的钱拿好藏在身上,开门前章某1对在场一个生癌的老头说,如果被查了就让这个老头顶。
5.证人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房租转账凭证等证实,马某是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产权人,该房产于2019年10月出租给章某,租期一年,每月租金5100元,出租的时候章某称房子就其和女儿章某1住,房内配有电视但未配电脑,当时现金支付房租,后续的房租是章某1通过微信转账给马某。
6.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林某系被告人章某1男友,与被告人陈某1从小认识。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由章某1父亲章某于2019年10月租赁,该房子配有电视机但未配电脑。2020年3月,林某向陈某1提及章某要回自己家住,陈某1表示房屋按原租金转租给他,3月10日,章某与陈某1签订了租房协议。XX路XX弄、XX路XX弄均可至该租赁房。
7.租房协议证实,自2020年3月14日至4月14日,XX路XX弄XX号XX室由章某转租给陈某1,房租5100元整。
8.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笔迹检验鉴定书证实,上述租房协议承租人署名为“陈某1”,该签名系被告人陈某1所写。
9.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0.证人傅某、杨某的证言证实,傅某是平凉路派出所民警,杨某是平凉路派出所社区保卫人员,2020年4月9日,傅某、杨某等人接举报称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有百家乐赌博,到达上述地点后,傅某等人敲门,一段时间后才开门,房间的格局是隔断的一室一厅,房间前面有一个小天井,放着一台麻将机,麻将机旁边坐着二、三个人,厅内沙发上坐着几个人,沙发对面墙上有一台关闭的显示屏,显示屏下面有电脑主机,主机的硬盘没有,后傅某等人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到账本、pos机,在陈某1身上查到一个电脑主机的金色硬盘,在章某1身上查到疑似配钞7000元,当时没有钱放在台面上。经了解,章某1是操盘的,民警询问时,陈某1称棋牌室是其经营的。
1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20年4月10日,周某、郭某、陈某、郑某因赌博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12.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1、章某1的到案经过。
13.被告人陈某1在公安机关供述,XX路XX弄XX号XX室百家乐赌场的老板,案发当天备用配钞7700元放在客厅的桌子上,章某1看到民警来了就把钱收在自己身上,查获的pos机是以前做黄牛时用的,账本是上一个做百家乐的房客留下的,场所内赌具电脑等是陈某1提供,在警察来之前陈某1关了电脑,并把电脑里的硬盘拔掉放在身边口袋。房子开始是章某1和其父章某租借的,后章某1转租给陈某1,租期2020年3月14日至4月14日,陈某1现金付给章某1租金5100元,和章某签协议时章某1也在场。陈某1不太会百家乐,让章某1教其操作,有客人在场子里玩百家乐时,因陈某1不熟练,章某1会指挥陈进行操作,账号密码陈某1不知道,是章某1帮其登陆的,陈某1不会弄。
14.被告人章某1供述,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是章某1和父亲租借的,后转租给陈某1,陈某1和章某签过合同,陈某1租房开棋牌室,每月租金5100元。4月9日14时许,章某1至棋牌室打麻将,到时只有陈某1,之后陆续来了五个人,章某1身上查获的7700元是准备去医院用的。章某1不清楚棋牌室有百家乐赌场,也没看到过,不懂电脑,没有教过陈某1百家乐,也没有操盘。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章某1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二名被告人依法应予惩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1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及现场查获的犯罪工具、配钞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事实,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章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5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31日,至2022年9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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