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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648号 (3)
4.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4月9日15时许,陈某至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玩百家乐,郭某和周某也玩了,操盘手是章某1,章坐在电脑前面帮赌客操作,输赢也是章某1结算的。警察敲门检查时,房间里的人问了一声,门外没有答应便开始怀疑,章某1关了电脑,从电脑里拿出一个硬盘,还把台面上的钱拿好藏在身上,开门前章某1对在场一个生癌的老头说,如果被查了就让这个老头顶。
5.证人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房租转账凭证等证实,马某是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产权人,该房产于2019年10月出租给章某,租期一年,每月租金5100元,出租的时候章某称房子就其和女儿章某1住,房内配有电视但未配电脑,当时现金支付房租,后续的房租是章某1通过微信转账给马某。
6.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林某系被告人章某1男友,与被告人陈某1从小认识。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由章某1父亲章某于2019年10月租赁,该房子配有电视机但未配电脑。2020年3月,林某向陈某1提及章某要回自己家住,陈某1表示房屋按原租金转租给他,3月10日,章某与陈某1签订了租房协议。XX路XX弄、XX路XX弄均可至该租赁房。
7.租房协议证实,自2020年3月14日至4月14日,XX路XX弄XX号XX室由章某转租给陈某1,房租5100元整。
8.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笔迹检验鉴定书证实,上述租房协议承租人署名为“陈某1”,该签名系被告人陈某1所写。
9.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0.证人傅某、杨某的证言证实,傅某是平凉路派出所民警,杨某是平凉路派出所社区保卫人员,2020年4月9日,傅某、杨某等人接举报称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有百家乐赌博,到达上述地点后,傅某等人敲门,一段时间后才开门,房间的格局是隔断的一室一厅,房间前面有一个小天井,放着一台麻将机,麻将机旁边坐着二、三个人,厅内沙发上坐着几个人,沙发对面墙上有一台关闭的显示屏,显示屏下面有电脑主机,主机的硬盘没有,后傅某等人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到账本、pos机,在陈某1身上查到一个电脑主机的金色硬盘,在章某1身上查到疑似配钞7000元,当时没有钱放在台面上。经了解,章某1是操盘的,民警询问时,陈某1称棋牌室是其经营的。
1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20年4月10日,周某、郭某、陈某、郑某因赌博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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