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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648号 (5)
三、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硬盘等物及配钞人民币7,700元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雯
人民陪审员 杨 凤
人民陪审员 张顺发
书 记 员 王贺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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