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0刑初267号 (2)
被告人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慧
审 判 员 严亦贾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