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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4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李某某,男,2001年2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永伟,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璟,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永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起,房某(已判刑)取得“冰糖”网络直播平台代理权,并在“冰糖”网络直播平台开设视频直播间。2021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加入房某团队担任业务员,在房某的指使下冒用主播的名义,以虚构的“杨梦洁”身份,通过网络与被害人结识、聊天并将被害人引入直播间,在主播语音、视频聊天等方式的配合下,与被害人培养虚假亲密关系,后虚构充值排名前三送福利等理由,诱使被害人在平台充值,从而骗取钱款。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俞某人民币19,000余元。
2022年2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俞某的陈述,证人房某、淮倩华、杨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截图,直播平台数据,刑事判决书,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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