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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3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
辩护人徐晓怡,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以(2022)沪0116刑初318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胡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现根据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控制情况,诉讼活动可以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陈德锋
审 判 员 沈 磊
审 判 员 金淑琴
书 记 员 王珠珏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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