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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1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92年11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人黄某,男,1993年8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殷佩佩,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江东华,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施某,男,1992年11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系苏州XX精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2月14日,以沪金检刑诉〔202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黄某、施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陈德锋
审 判 员 沈 磊
审 判 员 金淑琴
书 记 员 王珠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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