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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2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XX,大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1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毅霞,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于2022年3月19日裁定中止审理。
现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陈 玮
人民陪审员 陆咏梅
人民陪审员 林澄宇
书 记 员 罗 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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