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3刑初3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于甘肃省甘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爱思帝达耐时(上海)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谷县,住上海市奉贤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颖,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本案曾中止审理;因本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2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办理的尾号为6113的浦发银行卡和尾号为8301的招商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号提供给他人用于收款、转账。期间,被告人张某亦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给他人办理了梅州客商银行账户用于走账。同年12月22日,被害人张某、何某因在网上被骗,分别将8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8,800元转入被告人张某的上述浦发银行卡。同年12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张某的上述银行账户接收、转移资金共计320余万元。
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告人张某的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的交易明细、被害人张某、何某的报案陈述及相关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网络软件聊天记录、被告人张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上述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