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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3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在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桃花苑C栋1门810室,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以(2022)沪0113刑初385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董某2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本案已具备继续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员 项群军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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