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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3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民,男,1991年1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头灶镇建设村五组502-1号。因本案于2022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5月26日以沪宝检刑诉(2022)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栋鸣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项群军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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