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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2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2000年8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川县,XX,户籍在黑龙江省桦川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袭警罪于2021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子彦,上海汇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袭警罪,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辩护人赵子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与朋友宋某等人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酒吧饮酒时与其他顾客发生冲突,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金某、张某接报后至上址处警。金某劝阻冲突双方时,被告人赵某拒不配合,继续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并击打金某头部,致金受伤。后被告人赵某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金某遭外力作用致头部、左前臂及右手外伤,不构成轻微伤。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赔偿金某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桑某、罗某、陈某、宋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截图,验伤通知书,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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