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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卓某,女,1981年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XX,原系上海A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员工,户籍在湖南省益阳市。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曦,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XX,系B科技文化(北京)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男,1979年2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XX,系C(上海)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闪仁俊,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环宇,上海钜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李某、董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李某、董某及辩护人王环宇,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杨曦、庄炜萍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3月,B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与A公司员工被告人卓某联系办理客户田某、杨某的泰国商务签证事宜并收取相关费用。2021年3月,被告人董某与卓某联系办理客户林某、沈某的泰国商务签证事宜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卓某将田某、杨某、林某、沈某的护照收齐后,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与办理泰国商务签证的中介王某1(均另案处理)联系,提供虚假的泰国公司商务邀请函、中国XX公司担保材料等,并递交上述虚假材料取得泰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签发的商务签证(B签证),先后组织上述4名中国公民非法出境。2021年4月9日、4月10日、4月13日,上述人员分别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过程中被边检人员查获。经查,上述4人出境目的与签证申请事由均不符。
被告人卓某、李某、董某分别于2021年4月13日、4月19日、5月20日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李某、董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卓某、李某、董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李某、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李某、董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董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卓某、李某、董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分别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被告人卓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认为被告人卓某是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犯罪未遂,希望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犯罪未遂,希望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认为被告人董某主观恶性小,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犯罪未遂,希望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至4月,B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与A公司员工被告人卓某联系办理客户田某、杨某的泰国商务签证事宜并收取相关费用。2021年3月,被告人董某与被告人卓某联系办理客户林某、沈某的泰国商务签证事宜并支付相关费用。后被告人卓某将田某、杨某、林某、沈某的护照收齐后,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已判刑)向办理泰国商务签证的中介王某1(已判刑)提供虚假的泰国公司商务邀请函、中国XX公司担保材料等,后王某1向泰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提交上述虚假材料,从而取得泰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签发的商务签证(B签证),先后组织上述4名中国公民非法出境。2021年4月9日、4月10日、4月13日,上述人员分别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过程中被边检人员查获。经查,上述4人出境目的与签证申请事由均不符。
被告人卓某、李某、董某分别于2021年4月13日、4月19日、5月20日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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