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9刑初1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9年2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程度,系上海赞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暂住本市虹口区。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3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君毅,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走私毒品罪,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因疫情防控原因,于2022年3月22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于同年6月22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张君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某明知涉案药品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于2021年1月通过网络从德国“德油站阿晗”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购买100粒、净重17.67克氯硝西泮药片,并从德国邮寄至我国境内。同年1月28日,被告人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XX镇XX村XX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上述药片。经上海市XX中心检验鉴定,从徐某处缴获的药片含有氯硝西泮成分。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办案说明》《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的被告人徐某手机软件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证明、邮政国际物流信息、拍摄的扣押、称量视频及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仍非法寄递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走私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能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施月玲
书 记 员 孙琳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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