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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臧高韵,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1964年7月3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任保玲,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曾用名:陆爱国),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嘉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周某、陆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周某、陆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臧高韵、任保玲、叶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被告人陈某、周某、陆某经共谋,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由陈某联络上家向其提供周某及陆某名下银行卡套件非法牟利。
2021年11月15日至18日期间,经被告人陈某介绍联系,被告人周某将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交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各一张、密码及绑定银行账户的手机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曹某等人先后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系使用周某上述三个银行账户收款转账。另经周某介绍,被告人陆某将其名下的交通银行卡、盛京银行卡、浦东发展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各一张、密码及绑定银行账户的手机非法提供给由陈某联系的同一上家使用。经查,熊某等人先后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系使用陆某上述四个银行账户收款转账。事后,陈某获取好处费17,400元,周某获取好处费15,000元,陆某获取好处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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