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1刑初213号 (2)
二、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陆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周某、陆某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应予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池晓烽
审 判 员 袁伟民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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