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刑初4438号 (2)
6.上海天外望公司备用金和报销费用管理制度,证实备用金和报销费用是指差旅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办公费及其他费用等。备用金是为保证公司业务需要而设。备用金借支程序:借款人因公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单并填制,出纳根据复核后的记账凭证,向借款人支付备用金。
7.投资款委托付款协议、转账记录、南通天外望天池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合伙人名录、缴款通知、基金认购确认书、江苏天外望与上海天外望换股分家初步方案及财务谅解备忘录、上海天外望公司记账凭证、相关发票等,证实被告人徐鲁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的具体过程及金额。
8.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徐鲁的到案情况。
9.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徐鲁的个人身份信息。
10.被告人徐鲁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曾供认在案。
关于辩护人对被告人徐鲁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意见,经查,根据上海天外望公司备用金和报销费用管理制度规定,备用金和报销费用是指差旅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办公费及其他费用等。备用金是为保证公司业务需要而设。而根据相关协议、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徐鲁领取备用金后没有用于公司业务,而于当日将备用金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产品或用于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受让相关合伙企业股份,故被告人徐鲁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的相关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鲁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徐鲁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徐鲁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两罪,依法予以两罪并罚。被告人徐鲁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挪用资金犯罪事实,就挪用资金罪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鲁能如实供述虚开发票犯罪事实,就虚开发票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鲁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鲁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徐鲁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玲
人民陪审员 陈立民
人民陪审员 郑伟国
书 记 员 袁炜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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