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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62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1986年6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XX,初中文化程度,网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因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诗蕾、何锦秀,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2年3月8日以沪铁检刑诉〔202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存在不能抗拒的客观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于2022年3月10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现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经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员 江 涛
书 记 员 杨 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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