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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2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2]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出售给他人使用。经查,上述2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单项流入非法资金达人民币80万余元,且已查证被用于收取、转移张某、李某等22人被骗资金人民币24万余元。2022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诫勉语: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姚丽萍
书 记 员 陆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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