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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2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1。
辩护人闫红伟,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2。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刘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闫红伟、被告人刘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1、刘某2明知系犯罪所得,由刘某1开始提供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用于接受上游犯罪资金,再按照他人指示使用手机APP将收到的资金转移至其他指定账户,并收取好处费。被告人刘某1的银行卡被冻结后,又指使被告人刘某2及王某1、邹某(均另案处理)提供各自名下的银行卡并采取同样的方式帮助他人转账,并分别给予好处费。
经查,被告人刘某1提供的银行卡为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西安银行卡和招商银行卡,转移犯罪资金共计人民币23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王某2在上海市青浦区因电信网络诈骗转账14,800元至被告人刘某1的中国银行卡内。
被告人刘某2提供的银行卡为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北京银行卡,转移犯罪资金共计541,400元。
王某1提供的银行卡为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转移犯罪资金共计42,000元。
邹某提供的银行卡为中国农业银行卡,转移犯罪资金共计131,9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1及家属自愿补偿被骗人员房某3万元、被骗人员王某214,800元。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刘某1缴纳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刘某2缴纳违法所得2万元、罚金2万元。被告人刘某1、刘某2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1、刘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王某1、邹某、葛某、高某、汤某、胡某、刘某、洪某、黄某、房某、陶某、陈某、李某1、叶某、王某2、李某2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电子数据光盘,接受证据清单、王某2的交易记录及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现金支票,房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条,王某2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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