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8刑初281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刘某2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刘某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刘某2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1自愿补偿部分被害人并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2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1、刘某2的犯罪罪名及区分主从犯、认定两被告人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刘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刘某1、刘某2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银行卡5张予以没收。
诫勉语:刘某1、刘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姚丽萍
人民陪审员 陆淡辉
人民陪审员 朱慧芳
书 记 员 陆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