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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3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1986年9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本区;2015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4年12月因诈骗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治安拘留十五日;2007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5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9月及10月均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分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16日晚,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山阳派出所民警曹某接警后带领辅警吴某、特勤队员王某、于某等人前往本区龙翔路赫本酒吧门口处理被告人陆某与他人之间的纠纷。被告人陆某在民警依法对其传唤至警车时,拒不配合,多次随意出入警车,拉扯、推搡、殴打、踢踹执法人员并用头部撞击警车后挡风玻璃,造成执法人员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警车后挡风玻璃碎裂。经鉴定,吴某遭他人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王某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右手抓伤,其损伤尚未达轻微伤程度;于某遭他人外力作用,致鼻部及右手外伤,其损伤尚未达轻微伤程度;警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62元。
当日,被告人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被害人吴某、王某、于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曹某、张某、沈某、陈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金山区治安辅警执勤证及亮盾保安山阳派出所特勤队执勤证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拍摄的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视听资料说明书、警车照片及调取的监控视频、取证仪视频、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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