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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352号 (2)
二、被告人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费某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7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刘某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 艳
审 判 员 周丹辉
书 记 员 吴磊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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