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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4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7年2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克东县宝泉镇富民村6组50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10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克东县润津乡永胜村1组69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12月3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汽车维修工,户籍在江苏省阜宁县益林镇大余村六组72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0年12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专科文化,道路救援拖车司机,户籍在江苏省阜宁县公兴镇孙利村二组50号,暂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与杨某(已判刑)、褚某等人在本区XX路XX号XX店就餐期间,因琐事与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期间,颜某某、李某某伙同杨某与王某某、田某某互以砸酒瓶及拳打脚踢的方式互殴,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及店内物品损坏。经鉴定,王某某口腔黏膜破损,构成轻微伤;褚某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杨某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店内物品损坏价值人民币480元。
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田某某于2021年12月6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各被告人已赔偿浏阳蒸菜特色烤鱼店店主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并取得付某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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