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22)沪0113刑初3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5年6月3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上海德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游泳教练,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青伊湖镇王场村,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防控需要,公诉人、被告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