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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2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杨浦区。199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以(2022)沪0110刑初266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某盗窃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目前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应当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李晓东
审 判 员 杨晓俊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书 记 员 王贺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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