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7101刑初16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XX,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XX,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九湖镇衍后村马崎69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中心路275弄15号201室。因本案于2021年9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黄文征,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11日以沪铁检刑附民公诉(2022)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2年2月10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立案后,发现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因疫情影响,本案于2022年4月1日中止审理,于2022年6月1日恢复审理。2022年6月2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李怡文、毛颖洁,朱卫东、黄皓翔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王XX及其指定辩护人黄文征,鉴定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2日,被告人王XX在位于本市松江区XX公路XX号XX市场XX的店铺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250株金毛狗脊。经查,上述被查获的植物系2020年底起王XX从朱跃进(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并放置于店铺销售,部分已出售,其中出售给蒯某19株。王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上述被查获的植物均为金毛狗脊(野生植株),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涉案植物已移交上海辰山植物园处理。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件,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涉案财物告知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司法鉴定意见书、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说明等鉴定材料;4、被告人王XX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王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时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XX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和植被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依照相关法律判令:1.王XX承担涉案金毛狗脊活体的养护费用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911.1元;2.王XX将涉案金毛狗脊送回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若其不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王XX承担鉴定费用4,000元;4.王XX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诉讼过程中,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因已联系好福建省XX机构,具备将涉案植物送回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的条件,遂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王XX将涉案金毛狗脊植物送回福建省漳州市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公益诉讼起诉人亦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书、涉案金毛狗脊数量情况、养护费用清单及其他相关证据。
被告人王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对于附带民事部分,王XX无异议,表示愿意将涉案金毛狗脊送回福建省漳州市进行原地保护,并承担赔偿责任,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王XX的指定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主观上存在侥幸心态,主观认识不足,且积极预缴罚金和民事部分的赔偿款,提请法庭从轻处罚,缩短缓刑期限。
经审理查明,2020年底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XX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向朱跃进(另案处理)等人陆续收购非法采集的来自福建省漳州市的金毛狗脊(又称金毛狗蕨)野生植物,并将其放置在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公路XX号XX市场XX的店铺内对外出售。
2021年9月2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上述店铺检查时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金毛狗脊植物250株。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王XX向蒯某出售金毛狗脊植物19株,销售价格共计1,230元。王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上述被查获的植物均为金毛狗脊(野生植株),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纳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涉案植物已移交上海辰山植物园,在温室环境中进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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