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7101刑初16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XX,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XX,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九湖镇衍后村马崎69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中心路275弄15号201室。因本案于2021年9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黄文征,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11日以沪铁检刑附民公诉(2022)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2年2月10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立案后,发现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因疫情影响,本案于2022年4月1日中止审理,于2022年6月1日恢复审理。2022年6月2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李怡文、毛颖洁,朱卫东、黄皓翔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王XX及其指定辩护人黄文征,鉴定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2日,被告人王XX在位于本市松江区XX公路XX号XX市场XX的店铺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250株金毛狗脊。经查,上述被查获的植物系2020年底起王XX从朱跃进(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并放置于店铺销售,部分已出售,其中出售给蒯某19株。王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上述被查获的植物均为金毛狗脊(野生植株),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涉案植物已移交上海辰山植物园处理。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件,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涉案财物告知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司法鉴定意见书、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说明等鉴定材料;4、被告人王XX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王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