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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16号 (2)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时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XX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和植被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依照相关法律判令:1.王XX承担涉案金毛狗脊活体的养护费用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911.1元;2.王XX将涉案金毛狗脊送回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若其不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王XX承担鉴定费用4,000元;4.王XX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诉讼过程中,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因已联系好福建省XX机构,具备将涉案植物送回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的条件,遂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王XX将涉案金毛狗脊植物送回福建省漳州市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公益诉讼起诉人亦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书、涉案金毛狗脊数量情况、养护费用清单及其他相关证据。
被告人王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对于附带民事部分,王XX无异议,表示愿意将涉案金毛狗脊送回福建省漳州市进行原地保护,并承担赔偿责任,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王XX的指定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主观上存在侥幸心态,主观认识不足,且积极预缴罚金和民事部分的赔偿款,提请法庭从轻处罚,缩短缓刑期限。
经审理查明,2020年底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XX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向朱跃进(另案处理)等人陆续收购非法采集的来自福建省漳州市的金毛狗脊(又称金毛狗蕨)野生植物,并将其放置在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公路XX号XX市场XX的店铺内对外出售。
2021年9月2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上述店铺检查时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金毛狗脊植物250株。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王XX向蒯某出售金毛狗脊植物19株,销售价格共计1,230元。王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上述被查获的植物均为金毛狗脊(野生植株),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纳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涉案植物已移交上海辰山植物园,在温室环境中进行养护。
经受委托养护机关上海辰山植物园出具的养护费用明细清单,从王XX处扣押到案的250株金毛狗脊自2021年9月4日移送后产生的养护费用共计11,911.1元。
根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金毛狗脊自然分布范围主要为云南、贵州、四川、广东、福建、浙江及海南等省,上海不在其自然地理分布范围,且由于金毛狗脊自然生长环境为荫蔽、湿润、富含腐殖质的酸性土壤,上海的土壤条件多数中性偏碱,也不适合金毛狗脊自然生长。基于王XX非法收购、出售金毛狗脊致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以及金毛狗脊特殊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学特性,建议将涉案金毛狗脊运回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另产生鉴定费用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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