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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16号 (4)
9、刊登于2022年2月10日正义网的公告,证实附带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王XX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了诉前公告程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所有证据相互关联、互相印证,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涉案植物经鉴定为金毛狗脊野生植物,属于蚌壳蕨科金毛狗属植物,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中规定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本案被告人王XX明知涉案植物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观明知性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王XX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提起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之前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王XX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金毛狗蕨植物资源造成破坏,影响其物种的生存与种群的更新延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在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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