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7101刑初16号 (6)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涉案金毛狗脊植物送回福建省漳州市金毛狗脊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XX承担涉案金毛狗脊植物活体的养护费用人民币11,911.1元,鉴定费用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XX就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已当庭进行道歉)
王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斐明
审 判 员 杨建军
审 判 员 张雯琳
书 记 员 盖宇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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