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7101刑初15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韩XX,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大寨村1301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晚霞路172号1002室。因本案于2021年9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玉香,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钟涛,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11日以沪铁检刑附民公诉(2022)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2年1月21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立案后,发现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因疫情影响,本案于2022年4月1日中止审理,于2022年6月1日恢复审理。2022年6月2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怡文、毛颖洁、黄皓翔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韩XX及其辩护人周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韩XX结识朱跃进(另案处理),后从其处购买120株金毛狗脊并放置于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市场综合区24号店铺,部分已出售,其中出售给周某3株、陈某1株,胡某(另行处理)协助韩XX收购、出售金毛狗脊。2021年9月2日,韩XX在上述店铺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94株金毛狗脊,到案后韩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上述被查获的植物均为金毛狗脊(野生植株),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参照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管理。涉案植物已移交上海辰山植物园处理。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件,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涉案财物告知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陈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司法鉴定意见书、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说明等鉴定材料;4、被告人韩XX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X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韩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XX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时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韩XX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和植被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依照相关法律判令:1.韩XX承担涉案金毛狗脊活体的养护费用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478.57元;2.韩XX将涉案金毛狗脊送回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若其不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韩XX承担鉴定费用4,000元;4.韩XX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诉讼过程中,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因已联系好福建省XX机构,具备将涉案植物送回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的条件,遂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韩XX将涉案金毛狗脊植物送回福建省漳州市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公益诉讼起诉人亦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书、涉案金毛狗脊数量情况、养护费用清单及其他相关证据。
被告人韩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对于附带民事部分,韩XX无异议,表示愿意将涉案金毛狗脊送回福建省漳州市进行原地保护,并承担赔偿责任,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韩XX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并不知晓从朱跃进处收购的金毛狗脊是野生的,且整个过程获利不高,也愿意将植物送回原地保护;系初犯、偶犯,认识不足,也愿意悔改,提请法庭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韩XX结识朱跃进(另案处理),后从其处收购非法采集的来自福建省漳州市的120株金毛狗脊(又称金毛狗蕨)并放置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市场综合区24号店铺,部分已出售,其中出售给周某3株、陈某1株,胡某(另行处理)协助韩XX收购、出售金毛狗脊。2021年9月2日,韩XX在上述店铺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94株金毛狗脊,到案后韩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上述被查获的植物均为金毛狗脊(野生植株),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纳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涉案植物已移交上海辰山植物园,在温室环境中进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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