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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15号 (5)
关于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目标是最大程度最优化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应当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应该在有恢复原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前提之下。本案涉及对野生植物生态资源的恢复保护,必须考虑野生植物的自然生长环境、物种繁衍以及与之共生生态系统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在诉前调查阶段,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本案破坏国家重点野生植物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机构从金毛狗脊植物的自然分布范围、物种的生存和繁衍、对土壤、气候等生境需求的特殊性以及与之共生生态系统的影响等方面,并对照上海市自然地理情况,提出了建议将涉案金毛狗脊植物送回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的鉴定意见。结合专业鉴定意见,基于金毛狗脊植物对生境需求的特殊性,为最大程度保护野生植物多样性资源,将涉案金毛狗脊植物送回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是当前最优化的弥补损害、恢复生态措施,具有必要性。此外,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就涉案植物送回事宜达成一致方案,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联系好涉案金毛狗脊植物原生地福建省漳州市的相关野生植物接收机构,由韩XX承担植物送回责任并接受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监督。该方案具有可行性。综上,对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的送回涉案金毛狗脊植物进行原地保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金毛狗脊植物予以没收。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韩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涉案金毛狗脊植物送回福建省漳州市金毛狗脊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韩XX承担涉案金毛狗脊植物活体的养护费用人民币4478.57元,鉴定费用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韩XX就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已当庭进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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