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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转取保候审,2022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毅,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转取保候审,2022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继东,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告人杜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因疫情本案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毅、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继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的供述、证人黎某、林某、潘某等证言、辨认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认证情况、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补充审计报告及附件、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办案说明等证据指控:
2016年起黎某(已判刑)伙同上海B有限公司原实际经营人江某某(已去世)为牟利,指使财务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杜某某及林某等(已判刑)等人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收取开票费以多家空壳公司对外向上海C有限公司(简称:C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其中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收取开票费、对接虚开走账,至2017年7月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170余万元(注: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虚开普通发票价税合计共计1亿余元均已抵扣或冲抵成本。被告人杜某某按黎某安排2018年负责注册多家空壳公司用于虚开牟利,参与虚开普通发票价税合计共计6,000余万元;2020年负责管理上海地区空壳公司,向黎某控制上饶市D有限公司等虚开普通发票价税合计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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