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8刑初14号 (4)
三、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程 程
人民陪审员 王国芳
人民陪审员 葛玉芹
书 记 员 王婕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