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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391号 (2)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房素平
审 判 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郭金君
书 记 员 郭丽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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