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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2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某某(曾用名:),男,1994年3月6日生,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9月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21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娜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12月21日生,XX,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王美娟
审 判 员 龚笑笑
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
书 记 员 宗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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