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6刑初3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陈某某(自报),曾用名陈某洪,男,1985年1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暂住本区;200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7年11月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1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邱哲,上海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陈某某陈某某及辩护人邱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21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陈某某陈某某至本区XX镇北区大市场,采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66-68号、64-65号商铺,分别窃得人民币200元及价值人民币20元的酱料三瓶(已发还)。
2、2022年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陈某某陈某某至本区XX镇XX村XX号XX室,采用撬门方式进入该室,欲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杨某碰见后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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