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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3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5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古华南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顾某,男,1997年10月3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防控需要,公诉人、被告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张国滨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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