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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2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俊),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2017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常州市新北区(原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肖舍村中桥组60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2014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在沪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安徽省涡阳县公吉寺镇王大楼行政村王大楼自然村303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2001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安徽省蒙城县三义镇集东社区张庄12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女,2001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永城市太丘乡石庄村贾楼组051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女,2000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单县李田楼镇廉庄行政村侯庙村64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刘某陈某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洪某某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防控需要,公诉人、被告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杨 婷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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