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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2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XX,户籍在安徽省怀宁县。1987年10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0年1月被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禄凯,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XX,户籍在安徽省涡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倩,上海树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同年3月30日,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5月30日,本院裁定中止审理,6月15日,本院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分别指派的辩护人周禄凯、许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下旬起,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其出面租借的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王某某亦负责现场接待,被告人宋某某受雇于他人在上述赌场担任操盘手并与赌客结算赌资。
2021年11月11日0时许,民警至上址检查,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及多名涉赌参赌人员,查获涉案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房门钥匙1把、现金人民币17,275元。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宋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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