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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252号 (2)
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分别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下旬起,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由王出面租借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并担任现场负责人,被告人宋某某受雇于他人至该赌场负责操盘、配钞、结算赌资等。
2021年11月11日0时许,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及多名涉赌参赌人员,从王某某、宋某某处查获涉案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人民币2875元等物,从参赌人员等处查获人民币14,4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租赁合同、收款截图,证人曹某、吴某、徐某、肖某、罗某、王某、竺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邓某、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专用清单,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等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二名被告人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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