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0刑初252号 (3)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查获的犯罪工具及人民币2875元均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韩 慧
审 判 员 严亦贾
人民陪审员 徐 乐
书 记 员 冯 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